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时间:2024-04-10 22:12:19
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女人作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面对许多的不公很多的人都会选择沉默的方式,但这样的方式并不能给我们带来好的结果,以下是关于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1

(1)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或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更切实可行。

(2)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充实力量,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更切实可行。

(3)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偏远贫困地区,继续深入持久地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早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

(4)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

(5)严厉打击拐骗,买卖,遗弃、虐待、迫害、侮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坚决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

(6)严肃查溺弃、买卖、残害女婴的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性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7)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尤其要引导、帮助广大妇女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自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述权,健全妇女信访接待与处理制度,防止出现互相推委,久拖不决的现象,开展法律咨询及代理业务,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

什么是妇女权益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应受到保障的原则,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制定国家宏观政策时,遵循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

为妇女进步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获得通过。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维护女性权利的必要性

妇女占人口的.一半,中国妇女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群体,在全国12亿人口中占了二分之一,世界上每10个人中就有一名中国妇女。

在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妇女和男子一起共创中华民族的文明,并且赢得了民族的解放和国家的独立。新中国建立以来,由于男女平等制度和法律的实施,妇女蕴藏的聪明才智空前地得以发挥,在创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上都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在国内外赢得了“半边天”的盛誉。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广大妇女在全面参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上,取得了新的进步和发展。

特别是在家庭方面,因为女性在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具有天生的母性,她们对家庭的和谐稳定,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方面具有男性不可替代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法律制度了许多行政法规和相应的政策措施,来保护妇女的权益,积极保护妇女的切身利益。

  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2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石,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宪法为依据,分别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六个方面全面阐述了妇女的法律地位,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3

切实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我国历来重视保护和促进女性合法权益,几十年来采取一系列措施,各行各业也涌现出诸多优秀的女性代表人物。但在教育、就业、医疗等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不到位的情况,因此要从与女性自身发展最密切的几方面发力,加大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教育领域,保障适龄女童、受义务教育;

将性别平等教育纳入到各级各类教育工作中;保障女性参加特殊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实用技术培训的权益和机会,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在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坚持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妇女的终身受教育水平。 重女教师,关心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促进女性就业领域,保障女性在就业、培训、劳动报酬以及接受技工教育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保障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针对就业困难女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保障女性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

在医疗卫生领域,推进对妇女健康全过程的服务与管理,普及卫生健康知识,促进女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针对妇女的医疗卫生服务、重大疾病防治及职业卫生防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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