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

时间:2024-01-09 11:55:16
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

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

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离婚是大家最不想看见的,现在的夫妻不像以前那么纯粹,作为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当然都不希望走到分手的这一步,但在婚姻中还是应该尽可能的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下面是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

  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1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主要是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一

父母留下的身故保险金,离婚时要分割吗?

阿庆和小莲结婚后,阿庆的父亲因为癌症去世,父亲保险的指定受益人为阿庆。阿庆作为受益人得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50万元保险金。次年,阿庆和小莲办理离婚,离婚时小莲要求分割这50万元的一半.法院最终认定,这50万元,属于阿庆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案例二

夫妻互为投保人投保的大病保险,离婚时怎么处理?

阿庆和小莲在婚后互为投保人,为对方投保了50万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需交费20年。在第10年两人办理离婚,这两张保单该如何处理呢?

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分割时可以选择退保,之后二人平均分配保单的现金价值。如一方或双方希望延续这份保险,希望延续者,须将支付给对方退保等值的现金价值,并将投保人修改为自己,后续自己继续投保。这个案例中,双方也可以进行协商,做特别约定,比如各自保单的投保人更改为本人,各自继续投保。

案例三

婚后财产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发生理赔后,离婚时如何分割?

阿庆用和小莲婚后共同财产给自己买了50万保额重大疾病保险,去年不幸出险获得了50万保险金理赔。今年二人办理离婚,离婚时小莲不得要求分割阿庆已经获得的50万重疾保险理赔金。这50万属于阿庆个人财产。

案例四

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子女离婚时要分割吗?

阿庆上学时,他的父亲作为投保人为他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保险,阿庆和小莲婚后三年办理离婚,此时阿庆父亲为阿庆投保的这份年金保险,不需要进行分割。

案例五

婚前购买保险,婚后持续缴费,离婚时如何处理?

阿庆婚前为自己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和小莲结婚后一直持续缴费,离婚时婚前缴纳保费属于阿庆个人财产,婚后缴费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案例二的方式对婚后缴纳保费的部分进行分割,或双方以特别约定的方式协商处理。

案例六

继子女是否享受保险收益金?

阿庆和小莲都是二婚,各自在前一段婚姻中育有一子,其中阿莲是儿子的监护人,孩子跟随母亲与阿庆一起生活。婚后5年阿庆不幸因为意外去世,去世时获得100万意外保险金的理赔,因这份保险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所以,这100万保险金由阿庆的儿子、妻子阿莲、继子共为受益人,各分得保险金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总结:

一、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离婚时需进行分割;

二、一方获得的人身赔偿保险金,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三、婚前购买并完成缴费的保险,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一方父母为投保人给子女投保的保险,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五、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有继承权;

保险指定受益人可避免财产纠纷。

  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2

保险在离婚时候如何分割

保险财产其实分几种情况:

第一种,完全是个人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保险,那么离婚时是可以不参与分配的;

第二种,婚后用共同财产为双方购买的保险,那么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分割方式有两种:

1、退保后分割现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第三种,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保险理赔金:虽然是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任何一方因为自己的健康或身体原因取得的理赔款仍然是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的!!!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单方财产。

所以,很多人以为买了保险,那么这部分财产就是自己的,并不完全准确,但是离婚时很可能现金价值低于保费,这个时候分割现金价值其实对个人还是有利的,相当于用相对低的成本保全了更多的资产。

  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3

保险在离婚时候如何分割

保险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财产险很清楚,其财产保险利益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人身险相对复杂,以下做一下说明:

一、离婚时已产生的保险金

1、以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的。对于该种情况,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另外约定。

2、双方当事人均为受益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是受益人为当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保险金为子女或他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对于受益人是当事人子女的,离婚时可指定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

二、尚在履行期间的保险利益

1、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可选择退保,退保产生的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可确定由一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待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保险金,再把保险金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的保险费占所已交纳的全部的保险费的比例分出共同财产后,最后进行分割。

2、一方为投保人并以其亲属或对方亲属等为受益人的。

这种情况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也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退保,则按第一种情况进行分割。

3、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对该种情况,可参照以上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但应保证父母一方享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即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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