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归纳争议焦点

时间:2024-08-15 17:08:15
庭审归纳争议焦点

庭审归纳争议焦点

庭审归纳争议焦点,我们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上,还有公事和私事等等,但凡涉及到纠纷和权益的时候我们无法解决时都会运用到法律的力量的,那么以下是关于庭审归纳争议焦点。

  庭审归纳争议焦点1

1、判例归纳法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类型通常以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实体法为依据进行分类,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和类型与当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即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因此,同一地区法院或同一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法官对审理的同类型案件中所表现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可以发现一些共性特点,并且同类型案件的争议焦点的表述方式已为生效裁判文书展现。因此,法官对同类型案件的同类争议焦点的总结和表述方式的判例化工作是很重要的,这涉及司法行为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请求权法律要件对照法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权利实现,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被告根据原告请求的内容和理由进行答辩,法官在总结争议焦点时,可以对原告的请求权要件进行列举,考查被告答辩意见是否能够否定原告请求权要件,如果被告的答辩直接针对具体请求权要件,则该抗辩主张形成焦点,多个抗辩形成多个焦点。

3、无争议要件排除法

原告请求权得到支持的前提是其所有法律构成要件均能得到满足,而被告在答辩时提出了多项抗辩,该抗辩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抗辩,首先要分析原告请求权的性质和请求权构成要件

如果被告的抗辩与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否定或吞并的关系,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抗辩,通过对被告抗辩意见的检索和原告请求权构成要件的分析,对双方无争议的构成要件予以排除,其他则属于有争议的待查事实,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

4、多次归纳法

审改规定要求法官在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之后总结当事人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此时归纳争议焦点仅是依据当事人的初次陈述,而当事人陈述是否充分完整是准确归纳的前提

因此,在当事人不重视答辩或仅口头答辩的情况下,初次归纳的焦点不一定准确表达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因此,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即证据和质证观点的充分展示

当事人的真实争议焦点逐渐呈现于法庭,法官在庭审进程中为更有力地驾驭庭审,可以在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多次归纳争议焦点,直到最终争议焦点确定并调查清楚。

5、引导当事人明确争议焦点法

争议焦点是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或法律适用争议的概括,根据当事人诉辩权利行使的内容而定,如被告受其认识能力、表达能力的影响,对法庭审理程序不甚明了,不知如何行使诉权,在答辩时没有明确表达答辩意见,法官则可以依据原告请求权的基本构成要件,引导当事人进行答辩,从而使当事人争议焦点明朗化。

再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年龄、职业、文化层次、情绪等因素情况,选择用当事人最容易理解也最能够接受的语言总结归纳争议焦点。在实务中比较注重庭审行为的规范化,其中语言的规范化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庭审中法官所运用的语言须符合语言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双重要求

为适于这一规范化要求,法官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可用法律语言进行表述,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没有执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以平实的易于被当事人接受的语言进行解释。

6、去伪存真发现争议焦点法

法官在审理案件面对具体当事人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非均表现为理性、诉讼能力和诉讼技巧很强并且道德水准很高,权利请求方为达到胜诉目的可能刻意隐瞒对其不利的证据,抗辩方可能提出各种抗辩,想方设法将客观事实模糊化,使争议变得扑朔迷离。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各方陈述后

需要冷静思考,将与当事人争议事实无关的抗辩理由剥离,正确界定当事人争议内容、法律性质、是否属于本案必须调查、对案件结果的认定是否具有证明或阻却作用。通过对当事人争议表面现象的判断

认识其真实抗辩意图,对准确归纳争议焦点至关重要。否则案件的审理将被当事人设置的诉讼假象所迷惑,争议客观事实难以查清或审判质量和效率变得低下。

7、以法庭调查重点充实争议焦点法

在争议焦点之外,法官认为还有事实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需要调查,在此情形下,法官不应被争议焦点的性质束缚从而影响庭审功能的实现,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

从全面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的角度出发,总结当事人争议焦点并同时明确案件调查重点,如果案件事实的调查需以法庭调查重点事项为基础的,可向当事人释明后首先调查重点事项,然后根据调查重点事项的结果明确争议焦点的调查方向。

8、体系化归纳争议焦点法

多个争议焦点并存时,如果不加整理,庭审功能的有序推进、案件争议事实的快速查明就会受到影响。受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抗辩内容的决定,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有平行关系,也有层层递进的关系

还有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并理顺各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确定调查争议焦点的次序,处理科学得当,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庭审效果。

  庭审归纳争议焦点2

首先,作为法官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概念是什么,才能谈及到如何归纳焦点的问题。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意见不统一且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白了争议焦点的概念才能轻松归纳焦点。

其次,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特征或者范围。即争议的焦点范围是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意见向左,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具有这些全部的特征,则不属于案件争议焦点。

再次,要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的焦点先要确定案件审理的对象是什么?然后将复杂的争议焦点通过归纳分析简单化,使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能够一眼就明白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理清思路,做到言简意赅。

同时,法官要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不要将范围扩大化,或者将该圈定的没有圈定,将不该圈定的圈定了,这样会使得案件争议的焦点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审理及其判决不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范围主要包括: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而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不应当予以归纳,以提高庭审效率和判决书书写的严谨性。

另另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怎么清楚,可能会对事实问题比较清楚,但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对于法律的规定比较清楚,因此在争议焦点的归纳时不能遗漏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最后,法官要在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焦点时要做到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所谓的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所谓的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

  庭审归纳争议焦点3

一、当前在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的误区

民事审判的过程,其实就是发现争点、固定争点、处理争点的过程。 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当作争议焦点,实际上等于没有确定争议焦点。例如:原告起诉某铁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求某铁路局赔偿损失,法官在审理时就不能简单地将某铁路局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多少元损失作为争点。

而应当认真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然后才能确定真正的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围绕争点审理的最终结果,而非争议焦点本身。

二是遗漏争议焦点。例如:一起铁路器材买卖合同案件中,被告买了某铁路企业的铁路器材,部分货款未付,某铁路企业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铁路器材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若把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应不应该支付所欠货款,笔者认为是不全面的。

因为,原、被告双方在支付货款问题上发生纠纷,货款应不应该支付是双方最大的争议,但纠纷发生的起因是什么?是铁路器材的质量确实有问题被告合法行使抗辩权?

还是被告以铁路器材的质量问题为借口拖延支付货款?原告和被告在铁路器材质量合格与否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因此,某铁路企业卖给被告的铁路器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同样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查清铁路器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是解决本案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的关键。

三是有的案件虽然原告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有人认为,只有一个诉讼请求的案件争议焦点就不会有多个,其实不然。例如,一起铁路专用线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自己对争议的专用线拥有全部产权,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构成侵权,被告答辩称,原告请求无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三点:

一、自己合法拥有铁路专用线一半产权;

二、被告使用该专用线是经过原告同意的;

三、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若不善于分解问题,只简单归纳成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一个焦点,就是错误的。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二是被告使用该专用线是否经过原告同意;三是原告是否拥有铁路专用线全部产权。

二、正确归纳争议焦点之我见

首先,要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争议焦点,贯穿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所谓争议焦点,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之意见相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争议焦点有三个特征:

①当事人对其存在与否、应当适用与否持相反意见,争执不下;

②属于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

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当事人在案件细枝末节上的争议和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不应列为争议焦点。

其次,要善于总结才能提高正确归纳庭审争议焦点的能力。

争议焦点的确定与法官对法律适用的理解能力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能力密切相关。这就要求法官要在审判实践中多总结经验。争议焦点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导致纠纷发生的“症结”,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

因此,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对于一个法官的成长非常必要,但审判经验不是审的案件数量多就自然有的,还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善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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